新動態!2021年實施的稅收法律和財稅新政,請收藏~
日期:2021-05-14
2021年是“十四五”的開局之年,一些稅收法律、稅收政策開始實施。
我們特意為大家整理了稅收新政策要點,方便各企業朋友們查詢使用,妥妥干貨貼,趕緊收藏學習~
1.稅收法律
A.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維護建設稅法
政策要點:
城建稅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城市維護建設稅稅率:(一)納稅人所在地在市區的,稅率為百分之七;(二)納稅人所在地在縣城、鎮的,稅率為百分之五;(三)納稅人所在地不在市區、縣城或者鎮的,稅率為百分之一。
政策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維護建設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五十一號 )
B. 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法
政策要點:
契稅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契稅稅率為百分之三至百分之五。契稅的具體適用稅率,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在規定的稅率幅度內提出,報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并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國務院備案。省、自治區、直轄市可以依照規定的程序對不同主體、不同地區、不同類型的住房的權屬轉移確定差別稅率。
政策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五十二號 )
2.稅收政策
A. 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稅前扣除
政策要點:
《公告》明確,自2021年1月1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止執行。對化妝品制造或銷售、醫藥制造和飲料制造(不含酒類制造)企業發生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30%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煙草企業的煙草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一律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政策依據: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稅前扣除有關事項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43號)
3. 涉稅服務機構信用積分指標體系及積分規則
政策要點:
《公告》明確,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新規定主要對《涉稅專業服務機構信用積分指標體系及積分規則》中的8個二級指標進行了修訂。
政策依據: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訂<涉稅專業服務機構信用積分指標體系及積分規則>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17號)
4. 簡便優化個稅預扣預繳
政策要點:
《公告》明確,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在納稅人累計收入不超過6萬元的月份,暫不預扣預繳個人所得稅;在其累計收入超過6萬元的當月及年內后續月份,再預扣預繳個人所得稅。
政策依據: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簡便優化部分納稅人個人所得稅預扣預繳方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19號)
5.部分非稅收入職責劃轉至稅務部門
政策要點:
《公告》明確,自2021年1月1日起,水土保持補償費、地方水庫移民扶持基金、排污權出讓收入、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劃轉至稅務部門征收。征收范圍、征收對象、征收標準等政策仍按現行規定執行。
政策依據: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水土保持補償費等政府非稅收入項目征管職責劃轉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21號)
6. 新辦納稅人中實行增值稅專用發票電子化
政策要點:
《公告》明確,自2021年1月21日起,在北京、山西、內蒙古、遼寧、吉林、黑龍江、福建、江西、山東、河南、湖北、湖南、廣西、海南、貴州、云南、西藏、陜西、甘肅、青海、寧夏、新疆、大連、廈門和青島等25個地區的新辦納稅人中實行專票電子化,受票方范圍為全國。政策依據: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在新辦納稅人中實行增值稅專用發票電子化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22號 )
7. 修訂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
政策要點:
《公告》明確,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有關稅收政策,稅務總局對《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A類,2017年版)》部分表單和填報說明進行修訂,適用于2020年度及以后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申報。
政策依據: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訂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24號)
8. 免征車輛購置稅管理機制發生變化
政策要點:
《公告》明確,2021年1月1日起,我國對設有固定裝置的非運輸專用作業車免征車輛購置稅實施新的管理機制,由之前的《免稅圖冊》管理改為通過發布《免征車輛購置稅的設有固定裝置的非運輸專用作業車輛目錄》管理。
政策依據:
《財政部 稅務總局 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設有固定裝置的非運輸專用作業車輛免征車輛購置稅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告2020年第35號)
9. 設有固定裝置的非運輸專用作業車輛免征車購稅
政策要點:
《公告》明確,自2021年1月1日起,為配合設有固定裝置的非運輸專用作業車輛免征車購稅新的管理機制的實施,《公告》明確如何辦理專用車輛免稅手續、申請人如何銜接《免稅圖冊》和《目錄》等若干事項。施行時間以車輛相關價格憑證的開具日期或者其他有效憑證生效或者開具日期為準。
政策依據:
《國家稅務總局 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設有固定裝置的非運輸專用作業車輛免征車輛購置稅有關管理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 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告2020年第20號)
10. 新能源汽車免征車輛購置稅
政策要點:
《公告》明確,自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對購置的新能源汽車免征車輛購置稅。免征車輛購置稅的新能源汽車是指純電動汽車、插電式混合動力(含增程式)汽車、燃料電池汽車。2020年12月31日前已列入《免征車輛購置稅的新能源汽車車型目錄》的新能源汽車免征車輛購置稅政策繼續有效。
政策依據:
《財政部 稅務總局 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新能源汽車免征車輛購置稅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告2020年第21號)
11. 延續西部大開發企業所得稅政策
政策要點:
《公告》明確,自2021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對設在西部地區的鼓勵類產業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本條所稱鼓勵類產業企業是指以《西部地區鼓勵類產業目錄》中規定的產業項目為主營業務,且其主營業務收入占企業收入總額60%以上的企業。《公告》自2021年1月1日起執行。政策依據:
《財政部?稅務總局?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延續西部大開發企業所得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國家發展改革委公告2020年第23號)
12. 機動車發票使用辦法
政策要點:
《公告》明確,自2021年5月1日起試行,7月1日起正式施行。適用于單位和個人銷售機動車(不包括二手車)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的情形,銷售機動車開具和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等若干事項。
政策依據:
《國家稅務總局 工業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關于發布<機動車發票使用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 工業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公告2020年第23號)